2.教育法律服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教育立法取得了长足发展,而且与教育相关的法律体系也逐渐健全,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有序开展教育工作都必须依法进行,当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出现各种意外事故、学校与其他单位发生经济纠纷等事件时,都需要教育法律服务的支持。
3.教育督导评估
在世界上教育发达国家,政府不是唯一的甚至不是主要的教育督导评估主体,很大一部分教育督导评估的职能已经转给了教育中介组织来承担,这样更能保证教育督导和评估的中立性,而且能够在督导评估学校工作的过程中,提供有针对性的专业指导。当前,我国的教育督导评估主体基本上还是都由政府承担,未来的发展趋势是将一部分可以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的学校评估和督导任务转移出去,政府主要的职责放在统筹规划和立法执法以及财政等手段上。
4.教育人事仲裁
在教师聘任制的情况下,依据双向选择的原则,学校自主招聘和任用教师,在任职结束时,双方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续约。在整个教师聘用的过程中,都可能发生人事纠纷,这就需要专门的机构进行人事协调和仲裁。传统上,这一职能主要是由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来承担的,而未来随着政府职能的精简,这部分职能将由中介机构来承担。